黎棟國指無法限制外傭前赴地點以杜絕跳工
發佈時間:20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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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長黎棟國在立法會,回應議員關注有外傭故意搏炒,然後轉工,即俗稱「跳工」時說,外傭與僱主終止合約後,外傭需於十四天內離港,但無法限制外傭前往的地點。他認為現行做法已經平衡僱主和僱員的利益,措施自去年六月實施以來,入境處發現一千三百多宗懷疑「跳工」申請,佔外傭工作申請約百分之四,當中一百七十宗被拒絕,至於自願撤銷和不獲跟進的,則分別有一百多宗,相信已有效遏止跳工。提出質詢的自由黨鍾國斌質疑,有外傭與中介公司合謀跳工,要求修例規管外傭中止合約後,必需返回原居地,並在僱主申請外僱新工作簽注時,提供外傭過往的工作紀錄。黎棟國指,相關資料受個人私隱資料條例保障,僱主如想獲得,須先得到外傭及前僱主同意。Hot Salescn domain and hk domainhttp://www.eranet.com/Skype: PartnerEranetEmail:support@eranet.comMSN:cs@eranet.comTel:852-39995400WhatsApp: (852) 9600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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