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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小為:飛機“詐彈”不應只反思法律問題

  • 發佈時間:2013-05-20

  • 瀏覽次數:2040

  • 時代互聯訊15日和17日,國內連續發生兩起機場航班“詐彈”事件,影響16個架次航班。目前,警方已經分別鎖定了兩名犯罪嫌疑人,關於兩人作案動機等問題有待進一步調查。雖然是虛驚一場,但“詐彈”多米諾引起的輿論場連鎖反應並未衰減。

    有一種解讀,把兩起事件合併來看,15日的5架航班受威脅是世界首次,而17日11個航班受威脅信息返航或者備降更是事態升級。放諸世界前所未有,這種認定大大提高了事態的嚴重性。然而,依現有信息,同樣是影響16個架次航班,需要區​​分2人與多人有組織恐嚇在惡劣程度上的本質差別,不可盲目地把情勢推向極致。

    眼下的輿論場基本形成了一個較為統一的意見,即把問題的矛頭指向虛假信息威脅航空器條款不明,司法實踐懲戒力度不夠,未能凸顯威脅航空器不同一般的危害性。而促進相關立法和法律的修改,變得極為迫切。

    應當說,作為特殊的公共場所,為確保航空器飛行安全,以更高的規格、戒備、專門性立法是一種通行做法,國際上也不乏經驗借鑒。相比之下,國內相應條款可能確實存在不夠明確的問題,有必要通過進一步立法作出著重於航空器特殊性的調整。

    不過,承認法律問題,並不意味著立法就能完全解決問題。拿刑期規定低、罰金數額低、量刑結果低的“三低”來說,輕則5年以下,重則5至15年的刑責難說有多輕,量刑輕需要看到主觀惡性、經濟影響外的其他後果等,考慮罪責刑相適應的一面,罰金某種程度上與機場、航空公司等方面“放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關。

    實際上,法律問題之外,航空器公共安全頻受威脅,也與社會認知缺失有關。高空飛行具有更高的不確定性,登機前要經過嚴格的安全檢查,這是大眾對航空公共安全的一般性看法,它潛在地承認了航空器的特殊性,但顯然是不夠的。現在所談的,因私人原因、義憤發洩甚至玩笑式的“詐彈”只是一個方面,諸如屢屢衝擊停機坪、機上大打出手,都與認識不足有關。什麼行為、到什麼程度,就算對航空器公共安全構成威脅呢?不是直觀到劫機、面臨機毀人亡的緊迫才算。如果不處理好這個問題,伴隨飛機成為越來越多的國人的出行選擇,一個龐大數目又認知參差的群體“接觸”飛機,大大小小的事件只會越來越多。另外,把“詐彈”放在哪種情境下看也是個問題。2天16個“詐彈”,數目頻繁度均爆表,一時間引起高度重視。客觀地說,堅持“無當有”的原則,積極排查化解危機,表明民航系統具有一套較為成熟的應急機制和危機處理能力。不過,若是視“詐彈”為未經證實的恐怖信息,那麼對恐怖信息的預警本身就該納入機場安保機制中,在常態中時刻戒備。

    “詐彈​​”就是未經證實的恐怖信息,在信息傳播途徑多元,虛假信息散佈面廣的當今社會,可以說應急天然處在被動位置。但人類創造航空飛行器已有這麼長的歷史,雖然有安全事件發生,但它仍然成為不可取代的交通運輸方式。這就是因為,人們對威脅風險的預見和應對,並創造了無數經驗。“詐彈​​”源於人的動機和心理,無論是臨時起意,還是有組織行為,沒有哪一個國家能把它扼殺在搖籃中。能做到的,就是在各個層面確立對航空飛行安全特殊性的重視,建立並完善常態化應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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