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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不能排斥在先使用商標

  • 發佈時間:2015-02-03

  • 瀏覽次數:3483

  •    【案例】
        成立于2008年在北京擁有四家門店的北京尚丹尼美發中心(以下簡稱尚丹尼中心),一直使用“尚·丹尼造型”門頭及指示牌,突然遭到前員工家屬譚女士的起訴,要求該中心禁用“尚丹尼”字樣,並賠償各項損失20萬元,原因是譚女士在同類服務注冊了尚丹尼文字商標。
        尚丹尼中心于2008年1月11日核准成立。隨後,四個店面陸續開業。尚丹尼中心的四家店面均經營理發業務,四家店面的門頭、路邊指示牌均使用“尚·丹尼造型”字樣。
        2008年1月至今,尚丹尼中心一直通過大衆點評網以“尚·丹尼造型”名義推廣其多家店面,並提供團購服務,其尚丹尼建國門店大衆點評網累計點評1960次,並被標注爲五星服務。大衆點評網上多家店面地址也以“尚丹尼造型”作爲位置指向標。另外,尚丹尼中心還通過新浪微博進行推廣,並購買“微博卡企業版服務”促進微博粉絲到店消費。

        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原告譚女士的丈夫邵先生在尚丹尼中心工作。
        2012年8月16日,譚女士提出尚丹尼商標注冊申請。2014年1月,經商標局核准譚女士在第44類服務注冊了“尚丹尼”文字商標,該類服務包括醫療按摩、美容院、理發店、保健、化妝師、芳香療法、動物飼養、庭園設計、眼鏡行、衛生設備出租等,商標注冊有效期爲201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
        譚女士主張,尚丹尼中心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尚丹尼商標,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要求判令尚丹尼中心立即停止在經營場所使用尚丹尼字樣,銷毀帶有尚丹尼字樣的産品宣傳資料、店面招牌,停止使用尚丹尼進行網絡宣傳,賠償經濟損失18.5萬、律師費1萬、公證費5000元。
        尚丹尼中心辯稱,該中心是尚丹尼商標及字號的在先權利人,經不斷推廣已經具有良好的口碑和一定的影響力。譚女士並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其系中心前員工的愛人,其行爲屬于惡意搶注,請求法院駁回譚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尚丹尼中心自2008年成立以來,一直以尚丹尼作爲商業標識使用,這種標識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可以界定爲商標性使用,即已構成未注冊商標。尚丹尼中心盡管未進行商標注冊,但是根據其進行網絡推廣的事實,可以確認其將尚丹尼作爲商標使用已經在一定範圍內具有了一定影響。雖然尚丹尼中心使用尚丹尼商標的服務範圍與譚女士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涉案商標屬于相同服務,且商標標識一致,但是,尚丹尼中心在譚女士申請涉案商標注冊前,已經在理發服務上使用未注冊商標尚丹尼多年,尚丹尼中心屬于使用在先。綜上,尚丹尼中心對涉案商標的使用行爲符合《商標法》第59條第3款的規定,譚女士無權禁止尚丹尼中心在涉案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尚丹尼商標。
        同時,法院指出,尚丹尼中心對尚丹尼商標的使用不得超出涉案範圍,譚女士亦可以要求尚丹尼中心在使用涉案商標時適當附加區別標識以區別服務來源。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譚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分析】
        修訂後的《商標法》自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修訂後的《商標法》第59條第3款,是我國《商標法》首次確立商標先用權規則。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文章摘抄于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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