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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欲立法豁免“改革失敗”責任 激勵創新

  • 發佈時間: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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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代互聯4月10日訊 據了解,《決定》稱將依法保障改革創新、寬容失敗。對依照決定規定程式決策、實施改革創新,而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且未牟取私利的,在政府政績考核中對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做負面評價,不予追究行政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4月8日,上海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華在向人大常委會進行《決定》解讀時稱,該條款是上述法規性文件中的關鍵條款,“較之其他省市的同類法規,不作負面評價體現了最大程度的寬容”。

      劉華在解讀中坦言,目前上海改革創新實踐中存在政府部門、事業單位改革創新動力不足,滿足現狀、害怕風險、利益羈絆、觀念陳舊等突出的問題。

      這對一向以務實、相對保守著稱的上海市政府官員來說,這一法規性文件如獲通過,將成為激勵其進行自上而下改革的催化劑。

      “此前政府政績考核中的確有束縛創新的部分,”上海交通大學安泰管理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羅守貴在4月9日接受本報採訪時說,“在有顧慮的情況下,的確不容易有所創新。”

      “而上海選擇在這個時機發佈針對改革的寬鬆政策,也是一個很明智的選擇。”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說,“上海是最具創新條件的城市,無論從產業鏈還是體制機制,都亟待創新。”

      此前1月份,上海市市委書記韓正曾在《求是》雜誌上發表文章,稱“上海已經到了沒有改革創新就不能前進的階段”。

      上海市市長楊雄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目前上海正從一個重化工的發展時代,轉型為一個服務業發展的時代,“所需要的管理措施,就是更新的”。

      除了允許試錯,《決定》還將明示改革創新的法治路徑,解決改革創新遇到制度障礙怎麼辦的問題,原則是“法無禁止即自由”,而非“法無授權即禁止”。

      《決定》中還稱,只要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不禁止不限制,就鼓勵大膽改革創新。劉華在解讀會上說,在實踐中改革創新往往會遇到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制度層面的限制,很少有人願意冒著風險進行改革創新,“多數情況研究研究就作罷了,對內容滯後、規定不合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文件,不知道如何突破”。

      而針對存在法律障礙的改革創新,上述文件中明確申請國家授權試點、發揮浦東綜改的政策平臺作用,本市提供法治保障、授權試點等三條法治路徑。

      “但這個法規性文件只是一個框架,”羅守貴說,“要處理好決策科學和放鬆環境的矛盾,需要有更為系統的細則推出保證改革創新的科學和民主性。”

      “在不違反法規的情況下向社會和市場放權,同時進行流程簡化,是政府治理創新的方向,”汪玉凱說,“而政府治理的創新將帶動社會創新,最終帶動經濟層面的創新。”(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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