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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功能變數名稱爭議投訴?

  • 發佈時間:2011-11-18

  • 瀏覽次數: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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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國互聯網路功能變數名稱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功能變數名稱爭議解決辦法》及其程式規則的相關規定,任何機構或個人認為他人已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與該機構或個人的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的,均可以向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認可的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

      投訴的條件主要可以歸結為:

    被投訴的功能變數名稱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訴的功能變數名稱持有人對功能變數名稱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但是,若出現下列幾種情形的,被投訴人將被認定為享有合法權益:

      【1】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該功能變數名稱或與該功能變數名稱相對應的名稱;

      【2】被投訴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所持有的功能變數名稱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

      【3】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功能變數名稱,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被投訴的功能變數名稱持有人對功能變數名稱的註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包括下列幾種情形:

      【1】註冊或受讓功能變數名稱的目的是為了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功能變數名稱,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2】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註冊為自己的功能變數名稱,以阻止他人以功能變數名稱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

      【3】註冊或者受讓功能變數名稱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

      其他惡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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