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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申請注意事項

  • 發佈時間:2015-01-14

  • 瀏覽次數:2870

  •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很多國內企業把商品/服務都紛紛推向海外市場,海外商標的注冊和保護顯得尤爲重要。美國作爲世界上的發達經濟體,商貿繁忙、商機無限,成爲國內商家拓展海外市場的首選。本文主要從美國商標申請制度出發,簡述幾點常見的申請注意事項,期望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申請風險。

    (一)商標申請基礎。美國是采用“使用在先”主義。即商標權的獲得以商標的實際商業使用爲基礎,商標注冊證作爲權利證明的一種初步證據。因此申請人應既保證商標的實際商業使用以取得商標權,又應及時注冊以鞏固權利。美國商標的申請基礎大致分爲以下三種:

    1、“實際使用”:該方式主要適用于申請商標已在美國使用的情況,提交申請時需同時提交使用證明。爲節省手續和成本,目前較多國內申請人采用此方式,但對實際並未使用的申請人來說,需要承擔誠信風險。

    2、“意向使用”:該方式主要適用于申請商標打算在美國使用的情況,相關的使用證明可在初步授權後6個月內提交,每次可延長6個月,最多不得超過3年,並需繳納額外費用。

    3、“國內基礎”:該方式主要適用于申請商標在中國已注冊或已申請的情況,申請人可以就該國內注冊或申請爲基礎向美國遞交一份商標申請,但該申請須與國內基礎相一致。

    (二)區分“主簿”和“副簿”。這與英國及一些英聯邦國家的商標注冊簿分爲a、b兩部分很相似。一些缺乏顯著性且缺乏第二含義,但尚能區分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可被注冊到“副簿”中,“副簿”中的商標通過連續五年(大量使用的可酌情考慮該期限)的使用證明其具有顯著性的,有可能可從“副簿”升到“主簿”中去。這樣的規定使得一些已投入商業使用的商標不必因缺乏顯著性而放棄商標注冊,損失積累已久的商譽,對申請人來說,也算是一種救濟。此外,對于一些因缺乏顯著性而被駁回的商標,也可以通過申請轉化爲“副簿”注冊而維持其注冊性,待其通過連續五年以上的使用獲取顯著性後再申請轉爲“主簿”注冊。

    (三)聯邦、州兩級注冊。在美國,商標使用者可以選擇在聯邦注冊商標,或者在業務發生的州進行注冊,除聯邦商標法外,美國各州都有商標立法權,有商標的“州級注冊權”,並設有州級注冊機關。但各州商標局均無權接受外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即使外國人在美國從事貿易活動的範圍僅以一個州爲限,要想獲得商標注冊也只能向聯邦專利商標局申請。

    (四)商品分類較細化。美國雖然遵循國際尼斯分類,但是其商品服務項目往往比尼斯分類中的商品服務項目要求更加細化。比如,商品“計算機周邊設備”是尼斯分類中規範的商品項目,但是該項商品在美國不能被接受,原因就在于商品“計算機周邊設備”的範圍太寬泛,不具體。如果要想被美國專利商標局接受,必須細化到“鍵盤、鼠標、調制解調器、掃描儀、打印機等等”。此外,雖然美國對每一類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個數沒有限定,但由于美國主張“使用”原則,申請人在選擇商品/服務時一定要限定爲確實在生産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切不可認爲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標保護的範圍就越廣,從而選擇一些根本沒有在生産銷售或提供的服務,這樣做很可能會導致整個商標被撤銷。

    (五)商標構成要素寬泛。根據《蘭哈姆法》第45條,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設計或以上之組合”構成。其中“象征”和“設計”等用詞和表述比較抽象,但也同時賦予其豐富而廣泛的內涵。美國商標申請可注冊要素包括文字、圖形、顔色、聲音、氣味、外觀設計、商品包裝、立體及其組合等。

    (六)注冊後的維護與續展。根據美國商標法第八條之規定,已成功注冊的商標,應自注冊日起第5-6年期間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使用證明,以維持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性。如因特別事由未使用注冊商標的,應說明理由並表明不放棄使用該商標,否則將導致該商標被撤銷。與此同時,如果注冊人自商標注冊之日起連續五年在美國使用其注冊商標,則可通過申請獲得“無可爭辯性”的權利。一旦獲得“無可爭辯性”權利,注冊人則擁有在貿易中使用其商標的獨占權的確鑿證據,並且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該商標缺乏顯著性爲理由要求撤銷該商標注冊。此外,美國注冊商標有效期爲10年,每次續展依然需提交使用證明或不使用理由,否則,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撤銷該商標注冊。

    文章摘抄于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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