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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中文域名或致商標侵權

  • 發佈時間:2014-12-10

  • 瀏覽次數:3325

  • 新聞背景

      2014年7月1日中文域名正式開放注冊,京東商城、騰訊、可口可樂等公司已經前往注冊,以期保護其商標。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域名經濟價值不斷提升,將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搶注爲域名,或將他人所有並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域名注冊爲商標的情況時有發生。中文域名開放注冊後這一情況可能會更爲普遍,那麽如何制止域名搶注、商標權濫用等違法行爲呢?

      惡意搶注

      遭到各國普遍禁止

      2010年,第一個中文頂級域名“.中國”被正式納入全球互聯網根域名體系,時過一年,“.公司”、“.網絡”也正式寫入全球互聯網根域名系統,成爲可實現全球訪問的中文新通用頂級域名。

      域名作爲一種字符型標識,包含一定的語詞意義,已經成爲企業的重要商業標識,承載企業商譽,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産。域名相當于一個家庭的門牌號碼,別人通過這個號碼就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你。新浪微博將其英文域名改爲“weibo.com”,成爲了微博的“唯一代言人”。現實生活中,企業普遍追求“商業標識一體化”,將域名、商標、商號等標識一同進行廣告宣傳,向消費者展示企業形象,域名被譽爲“企業的網上商標”。

      惡意搶注包括對域名的搶注和對商標的搶注。美國《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認爲,域名搶注是指個人或公司將其他公司企業的商標、名稱或名人的姓名及這些標記的相關變形惡意注冊爲域名,並通過惡意使用以從中牟利或達到其他不正當目的的行爲。現實生活中,搶注域名的現象較爲多見,但也不乏商標搶注現象,即在後注冊的商標權人將他人持有的知名域名注冊爲商標,通過搭便車達到擴大自己影響力的目的。

      各國立法均普遍禁止此種人爲、有意造成的域名和商標權利衝突現象。2005年,福建德爾惠鞋業有限公司以劉某在互聯網上將“德爾惠體育用品.cn”注冊爲中文域名,涉嫌不正當競爭爲由向法院起訴,後法院經審理判決劉某停止使用並撤銷該域名,由德爾惠鞋業有限公司使用該域名。

      域名和商標存在諸多差異

      域名和商標在排他性上存在不同。域名是爲了替代不易識別和記憶的數字地址(IP地址)而設計的一種形象化的標識,其與IP地址一一對應,每台主機的IP地址是唯一的,這就決定了域名具有唯一性,而且在全球範圍內域名具有絕對排他性。與此不同,商標權僅在同一地域、同一商品類別範圍內具有唯一性,因此,同一商標在不同地域範圍內或不同商品類別上可以有多個權利主體。例如,熊貓這一商標,可以被熊貓電子集團有限公司在電視上注冊,同時也被其它公司在煙花上注冊爲商標。此時,如果多個商標權權利主體均申請與該商標完全相同的域名注冊,就會因爲域名的絕對排他性造成權利衝突。

      同時,二者禁止範圍不同。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同一類別商品上注冊或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而域名持有人僅有權禁止他人注冊或使用與其所持有的域名完全相同的域名。由此可見極其相似的域名可以屬于不同權利主體,但當這些域名持有人都將域名轉化爲商標注冊或使用時,在先進行了商標注冊的權利主體基于商標相似性禁止特征,有權禁止他人將與其相似的域名進行商標注冊或使用。

      此外,二者命名規則不同。商標構成要素多樣,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顔色組合和聲音等,而域名一般由數字、字母組成。那麽,商標權人要想將其商標注冊爲域名,通常要進行一定的轉化,或者將文字商標轉化爲拼音或縮寫,這樣有可能造成不同商標轉化之後形成完全相同的域名,從而影響申請域名注冊。

      如何解決域名與商標權利衝突

      在我國頒布《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部門規章之前,對于域名搶注等行爲均作爲商標侵權行爲或不正當競爭行爲處理。但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該類型的權利衝突案件發生頻率越來越高,而且案件專業性、複雜性越來越強。傳統意義上的權利衝突解決模式已經很難滿足實踐需求。

      對此,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頒布了一系列規章,著力解決域名相關的爭議,其中借鑒互聯網絡名稱及編碼公司(ICANN)1999年頒布實施的《統一域名爭端解決規則》(UDRP)而制定的《域名爭議解決辦法》,是我國解決域名與商標權利衝突案件的主要依據。該辦法詳細規定了爭端解決機構、爭議解決期限、爭議解決原則以及惡意搶注的標准等具體解決細則。

      借鑒UDRP相關規則,我國現有的域名爭議解決規則可以逐步完善,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予以解決。

      首先,盡快明確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制定域名爭議解決方面相關法律。目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地位不明確帶來了很多具體問題,如域名爭議案件的管轄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與部門規章之間存在規定不一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爲侵權行爲地。”而《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卻規定,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可以就爭議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要解決這一矛盾前提是要明確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按照法律適用衝突解決原則解決這一問題。

      其次,設定域名注冊前的公告和異議程序,對域名和商標權利衝突采取事前預防措施。目前,我國對域名注冊采取形式審查或不審查原則,只要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在全球範圍內沒有相同的域名,即可注冊。而注冊後因持有或使用域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由域名持有者承擔責任。這種事後救濟形式無法從源頭上減少域名和商標權利衝突現象,建議設定域名注冊公告和異議程序,加強事前預防。域名注冊機構初步審查注冊申請後,對符合形式要件的應初步審定並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冊。

      應暢通域名和商標權利衝突的司法解決途徑。《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從法律效力而言,屬于部門規章,其著眼于通過行政程序解決域名爭議,由于行政程序不具有糾紛解決終局性,因此域名爭議解決應當完善相關司法程序,同時也能更好地救濟權利人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及第5條明確規定了域名和商標權利衝突的認定標准。這有利于規制域名搶注行爲,平衡域名持有人和商標權利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域外經驗

      《統一域名爭端解決政策》


      該規則是由互聯網絡名稱及編碼公司制定的,該公司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注冊成立,但不屬于任何一個國家。爲有效解決域名爭端,制止域名搶注等非法行爲,1999年頒布實施了《統一域名爭端解決政策》,並詳細規定了域名爭端解決具體程序。該規則是目前較爲完整有效的域名爭端解決辦法,在國際上具有重要地位。

      《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

      1985年世界上第一個“.com”域名symbolics.com在美國注冊,其注冊人是馬薩諸塞州的一家計算機制造商。美國作爲互聯網的發源地、域名起源國,其域名管理體系和規則也較爲完善,其中《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是一系列規則中最核心的一項。該法律專門致力于規制域名搶注行爲,但適用範圍上要廣于UDRP,另外其還明確規定了賠償金、救濟方法和責任限制等內容。

        文章摘抄于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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