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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網站再戴版權緊箍 網絡侵權行為界定明確

  • 發佈時間:2011-01-12

  • 瀏覽次數:2845

  •         我國再出“十六條”意見嚴打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公布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值得註意的是,《意見》對網絡傳播中的侵權行為作了詳細規定,網站或將面臨更為嚴格的法律規範。

          細化侵權界定

          “我們遇到過很多起訴,都是用戶上傳了別人的作品,被原創者找上門來,告我們公司侵權。”土豆網一位工作人員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他說,網站每天有幾萬個作品上傳,他們無法一一審查,因此遇到起訴較多。一般來說,若遇到原創人投訴,網站會予以刪除,但不可能做到事先全面審查用戶上傳作品是否侵權。

          北京中潤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王傑告訴記者,在互聯網行業,對於知識產權保護一直適用源於美國的“避風港原則”。中國2006年出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確認了這一原則在國內的有效性。該原則包括兩部分,即“通知+移除”。由於網絡中介服務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先內容審查,一般可能事先對侵權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規則,以對網絡中介服務商間接侵權責任進行限制。

          2010年4月,土豆網也以“避風港原則”獲得了兩起版權官司的勝訴。業內人士指出,昨日出臺的《意見》則讓互聯網公司面臨更為嚴格的打擊侵權規定。《意見》第十條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

          而按照《意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六)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對於網絡侵權的定罪處罰標準,《意見》給出了詳細的量化規定。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對侵犯相關著作權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嚴打網絡侵權有了明確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在昨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問題,對於如何把握或者如何認定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認識。因此,《意見》做出了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為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打擊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

          近年來,在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方面,我國出臺了多部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明確了有關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並下大力氣查處了一些大案要案,遏制了群體性侵權行為。

          此次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十六條”意見,再次彰顯了打擊此類違法犯罪的決心和力度。但針對上述規定,也有專家提出了不同看法。一位資深知識產權專家告訴記者,即使和知識產權保護較好的美國相比,上述規定也顯得過嚴,對國內網站的發展來說很不利。

          “如果按照這一規定,谷歌也算侵權了,李彥宏也應該被刑拘了。”這位專家說。

     

     

    文章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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