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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重拳出擊知識產權犯罪 網絡侵權有新規

  • 發佈時間:2011-01-12

  • 瀏覽次數:2829

  •         1月11日,最高院、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表示,目前實踐中普遍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還不夠明確具體,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較多,影響了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及時有效的打擊。而此次《意見》的出臺旨在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網絡侵權有新規定

            據介紹,《意見》共十六條,主要對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管轄,行政執法部門收集、調取證據的效力,抽樣取證和委托鑒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等問題予以了進一步明確。

            針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案件不斷增多的問題,《意見》作出了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由於互聯網具有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內容存儲容量大、侵權作品與非侵權作品共網並存這些特點,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問題,對於如何把握或者如何認定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認識。”熊選國說。

            《意見》由此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六)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明確程序銜接證據轉化

             參與此次《意見》專家討論的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教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田宏傑認為,此次《意見》最大的亮點在於對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程序的銜接和證據的搜集轉化加以明確規定。

    田指出,此前在2004年和2007年,兩高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曾出臺過兩個司法解釋,而此前的兩個司法解釋都是著眼於實體角度規範,缺乏程序方面的進一步解釋。

    目前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實務中面臨最大的難題在於程序和證據上。集中反映在案件管轄、證據效力認定、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問題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指出,目前案件管轄有兩大突出問題,一是推脫管轄不願立案,因為有時候侵犯知識產權的都是當地政府重點扶持的企業,當地政府出於地方利益考慮不願意查處,公安機關不敢去管,二是因為查這個案件有利可圖公安機關去爭搶管轄權。

             為解決管轄混亂問題,此次《意見》中針對規定兩條原則,一是誰先受理誰管轄,二是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管轄。如果先受理的公安機關不是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雙方都要管轄,誰來管?

    為此《意見》中規定,如果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田宏傑指出,關於行政執法部門收集、調取證據的效力問題如何認定,是否可以直接作為刑事證據在司法實務中一直是一大疑難問題。

             根據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的證據收集應該是偵查機關收集,但知識產權很多案件的線索是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中發現,比如海關進出關過程中發現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構成犯罪,海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之後,行政機關移交的證據可否轉化為刑事證據?

             田宏傑指出,這是個困擾了行政和刑事十多年的問題,此次《意見》規定,分兩種情況做出了規定,對於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收集、調取、制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在滿足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庭審質證確認”之後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而對於行政執法部門制作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調查筆錄,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則規定,應當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田宏傑認為,《意見》主要解決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在管轄、證據效力轉化等案件辦理過程中具體操作中的疑難問題。而這些問題不僅僅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辦理中面臨的問題,在環境犯罪案件、偽劣商品犯罪案件、稅收犯罪案件等案件中都面臨行政和刑事程序的銜接問題。

             因此《意見》不僅對知識產權案件的辦理有很好的指導作用,對環境犯罪案件、偽劣商品犯罪案件、稅收犯罪案件等一系列經濟行政犯罪案件的辦理也都具有一定的借鑒參考作用。

             “乃至於司法體制改革在程序銜接以及貫徹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方面都發揮了很好的探索規範作用。”田宏傑表示。

              加大知識產權犯罪懲處力度

              《意見》中除了對從刑事程序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做出了規定,在實體角度也對原先的司法解釋加以完善。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教授陸敏指出,在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認定中,原先“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認定上往往采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標準,而此次加以詳細規定,改變註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註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以及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征的乃至改變註冊商標顏色的都作為認定依據。

              對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制作完了沒賣出去”的未遂的情形加以明確了規定,以十五萬元為界作為未遂的標準。

              而在解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標準上《意見》也從非法經營數額、傳播他人作品數量、作品被點擊的次數、註冊會員人數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黃京平指出,《意見》將原來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或是雖有規定但不夠詳盡的內容加以明晰,對刑法條款的術語加以解釋,有利於統一刑事司法的尺度,提升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懲治力度。

     

    文章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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